婚后夫妻双方购买房屋并将产权登记为双方按份共有,在离婚分割房产时是按照登记比例分割还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杭州离婚律师李晓娟通过一个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的案件来说明各法院观点。
双方婚后购买A房屋一套,购买时房屋总价1270472元,首付款是390812元,贷款879660元。
【资料图】
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双方出具书面的《声明》载明:“双方按份共有:女方占有份额99%,男方占有份额1%。”男方在登记机关的询问记录上认可登记事项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显示房屋共有情况为按份共有,男方1%,女方99%。
关于夫妻双方约定房产份额的原因,女方主张自己收入较高,对家庭贡献较大,而男方在2008年前收入很低,之后没有工作,故双方约定了上述份额。
男方则主张办理房产证时并不清楚1%和99%的意义。关于出资情况,男方主张自己大概出资三四万元,认可房屋从购买到提前还贷确实都是女方出资多。经评估,A房屋市场价值为367.8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A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虽然该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显示为按份共有,男方1%,女方99%,但该房屋为双方婚后购买,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双方就该房屋亦无其他约定情形,现原告请求应以房产证的登记为准,无法律依据。
考虑到实际情况认定房屋归女方所有为宜,由原告向被告支付相应房屋补偿款,从照顾女方的原则出发,房屋补偿款本院酌定为150万元。
一审判决A房屋归女方所有,女方给付男方房屋补偿款150万元。
女方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女方遂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当地高院指令中院再审。
中院经再审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A房屋如何分割。
根据查明的事实,男方和女方将房屋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并且在办理登记的声明中明确约定为按份共有,份额比例为男方1%,女方99%。
男方签署声明(并代理女方签署)并向登记机关表明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这意味着当事人双方对房产作出了按份共有的约定,并且已按照约定进行了物权登记。该约定和登记对女方和男方双方具有约束力。
因此,对于涉案房屋,应当按照按份共有的约定进行分割。根据按份共有的份额比例,法院认定该房屋归女方所有为宜,由女方向男方支付相应房屋折价款。原审对于房屋分割处理有误,再审予以改正。故判决A房屋归女方所有,女方给付男方房屋补偿款36780元。
同样的案子,同一个法院做出的判决也未必相同,在离婚过程中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建议咨询专业离婚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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